00 概述
版本替代情況
規程整合了下列技術規范: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程》(TSG G1001-2004)
《燃油(氣)燃燒器安全技術規則》(TSG ZB001-2008)
《燃油(氣)燃燒器型式試驗規則》(TSG ZB002-2008)
《鍋爐化學清洗規則》(TSG G5003-2008)
《鍋爐水(介)質處理監督管理規則》(TSG G5001-2010)
《鍋爐水(介)質處理檢驗規則》(TSG G5002-2012)
《鍋爐監督檢驗規則》(TSG G7001-2015)
《鍋爐定期檢驗規程》(TSG G7002-2015)
上述9個規程同時廢止。
主要修改
規程名字刪除了“監察”二字
由原來的《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改為《鍋爐安全技術規程》。
調整適用范圍
根據《特種設備錄》范圍,調整了《鍋規》適用范圍,與《特種設備目錄》一致。
進一步調整了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范圍
根據我國鍋爐和管道檢驗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檢驗工作技術要求進行對比分析,明確了鍋爐范圍內管道的檢驗范圍,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如果有對鍋爐范圍外管道與鍋爐一同檢驗的情況,也做出了原則規定。
材料表格、監督檢驗以及定期檢驗項目以附件的形式放在規程中。
調整了對使用境外牌號材料的要求
隨著我國自主生產的鍋爐用材料質量的逐步提高,對境外牌號材料提出明確要求,對首次在國內鍋爐上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要求通過技術評審和批準。
增加了燃燒器型式試驗以及選擇、更換和改造的要求
考慮到近些年油、氣體和煤粉鍋爐的使用增多,出現燃燒器方面的安全問題也隨之增多,對燃燒器在型式試驗,擇、更換和改造等方面提出要求,減少安全隱志鍋爐制造單位應當選用滿足安全、節能和環保要求的燃燒器,燃燒器的更換和改造要按規定的要求進行
進一步嚴格了安全附件的要求
蒸汽鍋爐裝設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的要求由2/h改為所有鍋爐,蒸汽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的裝設要求由6t/h改為2t/h
增加了鍋殼鍋爐安全降水時間的要求
對鍋爐停止水情況下,在鍋爐額定負荷下繼續運行,鍋爐水位從最低安全水位下降到最高火界的時間提出要求,提高鍋殼鍋爐的安全性能。
鍋爐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結合鍋爐定期檢驗進行
考慮到鍋爐水(介)質處理工作對鍋爐安全和節能的重要性,本次修訂結合多年的實際檢驗工作情況,要求鍋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工作結合鍋爐定期檢驗進行。
增加了鍋爐化學清洗監督檢驗的內容要求
由于鍋爐化學清洗不當(尤其是酸洗不規范),不僅達不到化學清洗的目的,而且容易造鍋爐嚴重腐蝕或者堵塞爐管影響鍋安全運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44條規定,在第9章的監督檢驗中增加了鍋爐化學清洗監督檢驗的內容及要求。
增加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的工作要求
本次修訂合并了原《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的內容,對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工作提出原則要求。
增加了鑄鋁鍋爐的要求
本次修訂根據鑄鋁鍋爐實際使用情況,同時參照國外規范,增加了鑄鋁鍋爐的內容。
01 總則
完善了《鍋規》制定的依據,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基礎上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依據《特種設備目錄》調整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
明確了“直流鍋爐等無固定汽水分界線的鍋爐,水容積按照汽水系統進出口內幾何總容積計算”。
額定蒸汽壓力低于0.1MPa蒸汽鍋爐不適用于本規程。
額定熱功率<0.1MW有機熱載體鍋爐不適用于本規程。
進一步調整了鍋爐范圍內管道的界定范圍和技術要求
增加了鍋爐環保的技術要求
刪除了“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依據《特設法》增加了對鍋爐銷售單位的要求
02 材料
考慮到鑄鋼件的工藝原因,對鑄鋼件的室溫夏比沖擊吸收能量和室溫斷后伸長率,采用相應的標準來進行要求
對鍋爐用材料的選用,正文僅進行原則規定,具體的材料選用要求調整至附件
增加了允許使用的部分鋼種
增加了12Cr2Mo1R
由于YB4102《低中壓鍋爐用電焊鋼管》已作廢,取消該標準的10、20鋼管。
06Cr19Ni10(S30408)、022Cr17Ni12Mo2
(316L)經安全技術委員會評定可以使用,但沒納入表格。
緊固件增加40Cr
刪除了材料制造單位制造境外牌號的材料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標識的要求
放寬了B級及以下鍋爐用材料免于理化和相應無損檢測復驗的范圍
增加了碳錳鋼可以不進行理化和相應無損檢測復驗。
03 設計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環保要求,同時還增加了對燃燒器安全、節能和環保的要求
進一步明確和肯定了也可以采用試驗或其它計算方法確定鍋爐受壓元件強度,不再要求按照本規程“1.6 特殊情況的處理”的固定執行。
試驗方法或其它計算方法,包括有限元計算、爆破驗證法等。采用這些方法不再需要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審批。
在爐膛和燃燒設備的結構以及布置、燃燒方式的要求中,增加了防止火焰直接沖刷受熱面的要求
在T型接頭的連接有關規定和要求中,增加了鍋殼式余熱鍋爐。明確指出除受煙氣直接沖刷的部位的連接之外,在滿足一定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采用T型接頭的連接
取消了“工作環境溫度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壓元件連接”字樣。
增加了對水(介)質的質量要求
電加熱鍋爐、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不要求提供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數據。
鍋爐設計時需要提供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使用單位根據提供值優化尾部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措施
初始排放濃度并非處理后的濃度。
增加了鍋殼鍋爐安全降水時間及水容量要求“鍋殼鍋爐的安全降水時間(指鍋爐停止給水情況下,在鍋爐額定負荷下繼續運行,鍋爐水位從最低安全水位下降到最高火界的時間)一般應當不低于7min,對于燃氣(液)鍋爐一般應當不低于5min”
增加了“B、C級蒸汽鍋爐給水泵出口和蒸汽冷凝回收系統應當設置取樣裝置,鍋水(直流鍋爐除外)和熱力除氧器出水應當設置具有冷卻功能的取樣裝置”
對B、C級熱水鍋爐,增加了“熱水鍋爐應當在循環泵出口設置鍋水取樣裝置”。
對生物質燃料鍋爐在爐膛和布置有過熱器、再熱器和省煤器的對流煙道,增加了裝設吹灰裝置的要求。
04 制造
出廠資料增加“熱力計算書或者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者計算結果匯總表”
現在鍋爐設計中大部分計算由計算軟件完成,打印出來的僅是計算結果,一般不給出具體計算過程。這種由計算機計算出來的計算結果以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
產品合格證加蓋公章修改為加蓋產品質量檢驗專用章(或單位公章)。
05 安全附件和儀表
刪除了額定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蒸汽鍋爐可以采用靜重式安全閥或者水封式安全裝置的規定。
小于0.1MPa的蒸汽鍋爐不屬于規程監管范圍。
直流蒸汽鍋爐各部位安全閥最高整定壓力應當不高于1.1倍安裝位置工作壓力,修改為由鍋爐制造單位在設計計算的安全裕量范圍內確定。
再熱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為裝設地點工作壓力的1.1倍,修改為應當不高于其計算壓力。
電站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修改為電站鍋爐安全閥每年進行一次。
刪掉了油燃燒器的燃油(輕油除外)入口應當裝設溫度測點的規定。
刪除了壓力表表盤直徑不小于100mm的規定,修改為保證鍋爐操作人員能夠清楚的看到壓力指示值。
壓力表安裝前應對進行校驗修改為應當定期進行校驗。
壓力表出廠前已經進行校驗,避免重復校驗。
增加了有可靠壁溫連鎖保護裝置的貫流式工業鍋爐可以只裝設一個直讀式水位表的規定。
刪掉了油燃燒器的燃油(輕油除外)入口應當裝設溫度測點的規定。
刪除了“如果采用有壓力的排污膨脹箱時,排污膨脹箱上應當安裝安全閥“”的要求。
蒸汽鍋爐要求裝設低水位連鎖保護裝置,由額定蒸發量≥6t/h的鍋爐修改為≥2t/h蒸汽鍋爐。
明確了安置在多層或者高層建筑內的鍋爐,蒸汽鍋爐應當配備超壓連鎖保護裝置,熱水鍋爐應當配備超溫連鎖保護裝置。
明確了安置在多層或者高層建筑內的鍋爐,蒸汽鍋爐應當配備超壓連鎖保護裝置,熱水鍋爐應當配備超溫連鎖保護裝置。
增加了“0.5t/h(350kW)以下的液體燃料鍋爐通風時間至少持續10s”“由于結構原因不易做到充分吹掃時,應當適當延長通風時間”的規定。
增加了“對額定功率較大的燃燒器,吹掃風量可以適當降低但最低不能低于額定負荷下燃燒空氣量的50%”“在降低燃燒空氣量吹掃時應保證足夠的通風時間”的要求。
熱水鍋爐應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內容移到了第10章。
在點火程序控制中,增加了0.5t/h(350kW)以下的液體燃料鍋爐通風時間至少持續10s,鍋殼鍋爐、貫流鍋爐和非發電用直流鍋爐的通風時間至少持續20s,由于結構原因不易做到充分吹掃時,應當適當延長通風時間。
液體、氣體和煤粉鍋爐燃燒器安全時間與啟動熱功率的內容移到第6章。
06 燃燒設備、輔助設備及系統
增加了“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不能滿足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應當 配套環保設施?!钡囊幎?/strong>
增加了“醇基燃料燃燒器的管路上應當安裝排空閥,確保管路運行過程中無空氣?!钡囊幎?。
對煤粉鍋爐點火裝置,新增了“點火裝置應當設有火焰監測裝置,能夠驗證火焰是否存在,并且點火火焰不能影響主火焰的檢測”的規定。
新增了“具有多個燃燒器的鍋爐,爐膛火焰監測裝置的設置,應當能夠準確監控爐膛燃燒狀況;”的規定。
新增了“以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應當防止排渣口處灰渣堆積和受熱面高溫腐蝕;燃料倉與燃燒室之間的給料裝置應當與鍋爐風機連鎖;額定蒸發量大于4t/h或者額定熱功率大于2.8MW的鍋爐應當設置負壓報警裝置,燃燒室上部應當設置具有連鎖功能的放散裝置?!钡囊幎?。
對制粉系統,新增了“必要時在燃燒器區域和磨煤機出口處增加溫度測點,加強監控,避免因風速和煤種變化造成煤粉管到內的著火;”的規定。
新增了“鍋爐煤粉管道的彎頭處應采取合適的防磨措施?!钡囊幎?。
將“汽水系統”改為“汽水管道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液體和氣體燃料燃燒器的要求。
07 安裝、改造、修理
新增鍋爐安裝、改造和修理單位應當對其安裝、改造和修理的施工質量負責;
新增集成鍋爐(指鍋爐本體和輔助設備及系統由鍋爐制造單位集成在一個底盤或者框架上的鍋爐)安裝就位時不需要安裝資質,安裝過程不需要安裝監督檢驗。
新增安裝、改造和修理后的鍋爐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鍋爐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不能滿足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應當配套環保措施。
刪除了鍋爐安裝、改造和修理單位資質和施工前告知的要求。
刪除了鍋爐安裝位置的規定。
刪除了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安裝具體標準的規定,改寫為除了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新增電站鍋爐水壓試驗用水質應當滿足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
新增亞臨界及以上電站鍋爐主蒸汽管道和再熱蒸汽管道的水壓試驗按照相關標準執行的規定。
對電站鍋爐及系統的清洗、沖洗和吹洗內容進行了改寫,使其內容更加完整、更符合實際。
鍋爐改造的含義進行了修改,表述為鍋爐改造是指改變鍋爐本體承壓承載結構或者燃燒方式的行為。
刪除了鍋爐改造后不應當提供額定工作溫度的規定。刪除了鍋爐改造后不應當提供額定工作溫度的規定。
新增液(氣)體燃料燃燒器的更換為鍋爐重大修理的規定。
08 使用管理
刪除了鍋爐使用管理記錄的具體內容,改為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鍋爐使用情況建立鍋爐及燃燒設備運行、檢查、汽水(介)品質檢測、維修、保養、事故和交接班等記錄。
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爐膛、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刪除了電壓具體數值的要求,改為應當使用安全電壓。
電站鍋爐安裝單位在總體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技術資料中增加了鍋爐的內容。
09 檢驗
增加了設計文件鑒定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化學清洗監督檢驗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首次內部檢驗的相關原則要求。
細化了監督檢驗的內容。
10 專項要求
10.1 熱水鍋爐及系統
增加出廠資料要求“有機熱載體供應單位應當提供其產品與鍋爐運行安全相關的物理特性和化學性質的詳細數據,并且提供有機熱載體產品的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刪除火焰加熱鍋爐的爐管布置要求。
刪除“火焰加熱鍋爐的爐膛應當配備惰性氣體滅火系統”的要求。
新增“熱功率小于0.3MW的電加熱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配備可靠的溫度聯鎖保護裝置時,該液相傳熱系統可以只安裝1臺電動循環泵?!?/strong>